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70號
原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承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上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670號
原告 陳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承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