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4300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張玉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相對人張「玉」傳之姓名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以書面更正。
二、相對人張「玉」傳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