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3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1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