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四號
原告戊○○被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被告大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
書記官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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