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義務辯護人薛銘鴻律師
張梅音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經查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許永煌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