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范清銘
法官楊得君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一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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