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八月十七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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