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
公訴人臺灣桃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五八號、第一四九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訊問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持用變造證件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又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業於九十年十月八日起因另案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提指揮執行有期徒刑五月,有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月十一日乙○守執甲字第七八號函送之九十年執甲字第七八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足憑,以被告之羈押原因已消滅,自應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