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4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七四號
原告丁○○被告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大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涉有犯罪嫌疑,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他字第三八0號)偵查中,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竹檢 崇謹 字第0六三九一號函暨所附簽呈、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