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五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右當事人間請求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三二六號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潘進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王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