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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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台新銀行古亭分行作│九十年五月四日│肆萬肆仟捌佰叁拾│0000000│││││業部門││捌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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