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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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 谷生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受刑人年籍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