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640號上訴人甲○○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捌仟零叁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扣除上訴人已繳之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尚欠繳裁判費叁佰叁拾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昆曄
法官朱漢寶法官洪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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