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簡字第7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簡字第00076號抗告人成修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97年度簡字第00076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法官蔡進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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