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553號原告癸○○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第一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原告戊○○
丁○○丙○○卯○○乙○○甲○○辰○○台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原告丑○○原告天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被告辛○○被告庚○○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陵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肆拾貳萬柒仟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尚欠新台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3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