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洪桂葉
林婉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貳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四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七四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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