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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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143號聲請人 黃慧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之同意書到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