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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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莊東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零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年息││序號│(新臺幣)│(民國)│││├──┼─────┼───────┼──────┼────┤│001│3,906元│108年12月18日│清償日│6.75﹪│├──┼─────┼───────┼──────┼────┤│002│65,269元│108年12月18日│清償日│8﹪│├──┼─────┼───────┼──────┼────┤│003│41,689元│108年12月18日│清償日│8.75﹪│├──┼─────┼───────┼──────┼────┤│004│33,141元│108年12月18日│清償日│10.7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