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潘忠義
潘張金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懷靚 律師被告北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良謙 訴訟代理人 黃思雅 律師
余淑杏 律師 林亞薇 律師被告玉大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清 訴訟代理人余淑杏律師
林亞薇律師被告 林朝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交易字第978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