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9號聲明人 林芃逸 上列聲明人因妨害性自主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駁回上訴之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29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及非當事人均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經查:
㈠本件聲明人甲○○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侵上訴
字第12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
299號判決,以其上訴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等情,有相關判決在卷可稽。
㈡聲明人於本院判決後,復提出「抗告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
綜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立華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瑞斌法官楊真明法官李麗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