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股權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589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姜岳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文貴 等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