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3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基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英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佳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躍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英英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