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提案大法庭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75號聲請人 蔡月娥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提案刑事大法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期間,當事人認為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法律見解,刑事庭先前裁判之見解已產生歧異,或具有原則重要性,始得以書狀表明涉及之法律爭議向受理案件之刑事庭,聲請以裁定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又該項聲請,檢察官以外之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或辯護人為之。最高法院刑事庭各庭受理該項聲請,認聲請不合法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以裁定駁回之,無庸命其補正。觀諸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規定及該條立法理由說明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蔡月娥未委任律師為辯護人,其逕向本庭聲請就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所涉法律爭議,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顯未完備法定程式,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信銘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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