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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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640號聲請人 林金層 上列聲請人因與 王克煒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抗字第884號),提起再抗告,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抗告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再抗告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6條之2第1項、第49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88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李文賢法官陳毓秀法官王金龍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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