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一О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甲警刑字第八○四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扣案之強力膠吸食袋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十九時三十分許。
2、地點:臺中縣○里鄉○里村○里路○○○巷○號前
3、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