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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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
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偵字
甲○○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
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叁拾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 李珮君 於警訊中之證
述⑶現場檢查紀錄表乙紙及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洋菸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
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