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3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   告 丁○○
        乙○○
        戊○○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戴素珠
  原   告 甲○○
  被   告  陳羿妃
      原名丙○○)住高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
         康進益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
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其利息計算之依據,被告陳羿妃應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蔡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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