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551號原告 彭來松 被告 彭李貴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7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調閱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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