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48號原告 陳輝堂
張啟章
陳進堂
陳建成
劉正良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附表編號5姓名劉正良利息起算日欄中關於「110.4.1」之記載,應更正為「111.4.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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