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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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末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可資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本件受刑人曾志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2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至25所示24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年)、附表編號26至29所示4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加計附表編號1、30所示2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4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7年9月)。準此,本院考量編號2至29號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定應執行刑,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30罪之犯罪時間接近、罪質類似;復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其刑罰之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並考量被告之年齡、欲達到犯罪預防目的所需之制裁程度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而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檢察官於聲請本件定應執行刑時,已給予受刑人書面陳述意見,並經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等語,有前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30罪之案情,因受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拘束,可資減讓之徒刑幅度有限,顯無重複再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必要,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8年12月16日14時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內之某時(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12月10日,應予更正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91號109年7月7日同左109年10月19日高雄地檢109年執字9149號(已執畢)2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7月108年5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863號11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17號111年4月13日高雄地檢111年執字第3293號編號2至2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7月108年5月18日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7月108年5月24日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7月108年5月25日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7月108年5月28日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2月24日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2月26日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2月26日10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2月28日11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3月5日12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3月26日1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3月27日1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4月1日1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8月108年4月7日1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4月12日1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4月15日1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5月3日1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5月12日20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5月14日21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5月18日22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5月19日23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8月108年5月26日24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9月108年4月2日25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10月108年4月30日26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9月109年3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號111年5月31日同左111年7月5日高雄地檢111年執字第4897號編號26至2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7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10月109年3月17日28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10月109年3月18日29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年109年3月25日30持有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9年3月30日高雄地檢111年執字第4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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