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05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信旭
法官陳文貴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