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小字第784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
號5樓,有原告提出之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林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