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75號

原告 楊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泳漢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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