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選上更(一)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罷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選上更(一)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建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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