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2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組織犯罪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組織犯罪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3年2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9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95年1月1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