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起至同年九月十五日止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二五號(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六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九0五、一五九一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常業賭博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國文法官鄭水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