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9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1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及至96年12月1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