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陸柒捌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大同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5月30日下午3時30分許及96年6月15日下午1時38分許,分別在臺北縣蘆洲市○○街○○○號、臺北市○○區○○○路與歸綏街口,查獲被告甲○○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分別扣得疑似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
0.5652公克)、1包(驗餘淨重0.1132公克)案件,被告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351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另行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扣案物品確為第1級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96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960819號、96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960805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疑似海洛因之白粉3包(合計驗餘淨重0.6784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結果,檢出白粉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96080
5號、96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960819號毒品鑑定書各乙紙在卷可按,扣案物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1級毒品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經核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