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
原告 趙志仁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劉孟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可知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10年11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9-2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