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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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保險小字第2號

原告 趙志仁

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劉孟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復為小額訴訟程序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可知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以110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10年11月1日發生送達效力,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補字卷第19-27頁),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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