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15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秀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
幣2,100元,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
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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