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祈吉雄 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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