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07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本判決附表編號001、002、003號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7日、同年10月9日、同年9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95年度除字第3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 謝長錦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70,000元│95年3月10日│BH0000000│八個月││││作社大直分社│││││├──┼─────────┼────────┼─────────┼───────────┼────────┼────────────┤│002│謝長錦│台北市第九信用合│70,000元│95年2月10日│BH0000000│七個月││││作社大直分社│││││├──┼─────────┼────────┼─────────┼───────────┼────────┼────────────┤│003│尼祖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 松山 │35,300元│95年1月31日│LH0000000│六個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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