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單禁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暉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淨重一五點五九二公克、零點七二三公克、三點五一零公克、零點六八一公克,含包裝袋四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前總毛重2
3.05公克,檢驗前純質淨重共約15.922公克,即110年度安保字第52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9615號、110年度偵字第2606號起訴後,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認該案除行動電話1支、電子磅秤2臺及塑膠夾鏈袋3包為被告所有,且供犯本案販賣毒品犯行所用,而宣告沒收外,其餘扣案物因與本案無關聯性,均不予宣告沒收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
㈢然該案扣案之4包白色結晶體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均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檢驗前純質淨重共約15.922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180號、第661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按。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是上開扣案物(即110年度安保字第52號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確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物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送驗白色結晶4包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5.592公克、0.723公克、3.510公克、0.681公克),有該院109年11月1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180號、第661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憑(參見113年度聲沒字第561號卷第22頁、第24頁),足認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4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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