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700號上訴人即原告倍樂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孟堯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哲豪 即 厊格尼 美學牙醫診所追加被告 葉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