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491號原告 柯靜宜 被告 連文泓
連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萬隆 被告 楊昇府
蔣世傑 陸緯聰
翁明收 顏嘉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協有 鄭文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孫淑玉
法官周紹武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