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結算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29,2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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