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28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賴永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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