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09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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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097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勤建設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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