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簡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字第五八О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里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陳耀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肆佰伍拾伍
   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鳳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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