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恩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3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合計驗餘淨重玖點伍伍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恩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30、1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因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0包(合計驗餘淨重9.555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復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恩得於民國108年8月13日為警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0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保管字號:110年度毒保字第533號)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原合計淨重9.657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9.5550公克),有該院108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32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已於110年
6月24日釋放出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勒戒所,遂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30、1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部分,則不再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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